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鉴于2021年制定的《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未包括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工作,充实完善我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规范市级水利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制定管辖范围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水利部《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市水利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相关规定,参考省应急、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裁量基准,形成了《泉州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主要内容
《泉州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共涉及49个水利领域安全生产执法事项,体现为基准表格中的“违法行为”。该49个执法事项来源于水利部《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和福建省水利厅“闽执法”平台水利条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基准表格中“执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准表格中的“违法级别”,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要分为四档,即轻微、一般、较重、严重,个别事项因违法行为可分档性较低,分为两档“一般和严重”和三档“轻微、一般和严重”;基准表格中“适用条件”,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事故等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违法具体对象数量、工程等级大小、中标标的金额等标准对接“级别”进行分档;基准表格中“裁量标准”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对接“级别”进行相应裁量分档。
该基准是市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标准,水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案件调查取证情况,依据基准中“级别”“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等,综合考量各因素来确定案件的裁量结果。
该基准为试行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可参照该基准执行,执行中如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调整变化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新规定执行。
三、起草制定过程
2024年6月,市水利局启动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制定工作,牵头科室会同质安以及执法相关业务科站参考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形成了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稿。8月8日、8月26日两次发文征求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修改意见,同时在市水利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同步征求市水利局法律顾问意见。在采纳部分修改意见基础上,逐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泉州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9月6日市水利局河湖监督科对该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9月10日经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9月14日予以印发执行。
-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4-09-25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