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调整部署要求,2021年10月18日,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适用于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水利厅印发了《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规定“全省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裁量基准时,使用本载量基准”,我局予以转发执行,并明确市级裁量基准与省级裁量基准不一致的,适用省级标准。
根据近年来我市水利执法工作情况,鉴于《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已涵盖重要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基准,《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继续适用的必要性不大,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后续针对《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明确的其他涉水领域行政处罚再另行制定裁量基准。
二、废止的主要内容
该废止文件除了明确自发文之日起,《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不再执行,同时明确: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执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省基准未明确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的行政处罚,按照《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执行。
三、废止过程
经我局2024年5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废止《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
-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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