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4-05-2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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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我局2024年5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执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省基准未明确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的行政处罚,按照《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执行。
泉州市水利局
2024年5月23日
相关链接
-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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