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时间:2025-05-19 16:53 浏览量:
        为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提升资金使用质效,泉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修订形成《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一)修订背景 

  原《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规〔2022〕2 号)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水利事业发展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资金分配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要求,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 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专项资金定义与适用范围 

  资金定义:市级水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统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态文明、农村水利发展、水灾害防御、水利工程管理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支出方向:明确四大重点支出领域,涵盖河湖长制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农村供水保障、水利防灾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等具体内容,全面覆盖水利事业核心工作。 

  (二)管理职责分工 

  市级层面: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编制、资金监管、制度制定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项目规划、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管理、项目监管等工作,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职责。 

  县级层面: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筛选、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机制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和市本级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其中,因素法分配权重设置为工作任务(60%)、绩效因素(30%)、政策倾斜(10%),逐步提高因素法分配规模。 

  支持模式:鼓励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程管护。 

  预算下达时限: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 60 日内,市水利局需细化专项资金二级明细、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式;市本级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 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收到上级资金后,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 30 日内下达。 

  (四)项目管理要求 

  项目库建设:县级水利部门需建立完善水利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入库项目需明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等核心信息,优先从项目库中择优安排资金。 

  申报与审批:项目法分配资金由县级择优推荐申报,市水利局 60 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因素法分配资金由市级切块下达,县级 30 日内确定扶持项目并备案。 

  实施与验收:项目需按批复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完工后由县级水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人数为 3 人及以上单数,需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 

  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水利、财政部门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考评。 

  监督检查:建立财政、水利部门监管与审计、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县级可引入第三方监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骗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3 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 

  资金使用限制: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征迁移民、偿还债务、人员经费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违规支出。 

  (六)新旧政策衔接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的通知》(泉财规〔2022〕2 号)同时停止执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三、主要修订亮点 

  优化分配机制:强化绩效导向,提高因素法分配权重,突出工作任务、绩效评价结果和政策倾斜的综合考量,提升资金分配科学性。 

  聚焦重点领域: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和水安全保障需求,细化四大支出方向的具体内容,确保资金精准投向关键领域。 

  创新支持模式:鼓励多元投入和建管机制创新,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和 PPP 模式,提升水利项目运营效率。 

  强化过程管控:明确预算下达、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时限要求,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和多维度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规范资金用途:严格界定禁止支出范围,杜绝资金挪用滥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其他说明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配套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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