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修订的背景
2021年,泉州市水利局印发了《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泉州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泉水保〔2021〕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意见》实施以来,全市9个县(市、区)21个工业产业园区开展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69个园区项目简化了水土保持方案手续,5个园区试行开展统一水土保持监测,园区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23年3月被市政府办列入泉州市“泉心泉意”服务企业若干举措(第一批)之一。鉴于该《意见》有效期已到,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予以修订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补充或修改区域评估报告的规定进行明确。在“三、评估程序”中,明确《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原则上为5年,服务期满后,或者开发区控制性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报告》应补充或者修改,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二是对未能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开发区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四(二)统一水土地保持监测”中,补充规定“确实未能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开发区,区域内的项目则应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三是对不纳入区域评估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对附件《编制技术要点》第“一(五)点”规定的不纳入区域评估的范围进行部分修改,修改为“…区域内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发区拟保留的山体、公园绿地、高架电线保护区域和现有村庄等大面积未扰动区域,不纳入评估范围。…”
四是对设计水平年进行补充完善。对附件《编制技术要点》第“三(一)3.设计水平年”的内容修改为“《报告》的服务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设计水平年为自《报告》批准之日起的第6年。开发区建设期超过5年的,设计水平年为计划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计划上半年完工的,设计水平年为计划完工后的当年;计划下半年完工的,设计水平年为计划完工后的后一年。”
五是有效期调整为5年,2021年印发的原《意见》同时予以废止。
三、修订过程
市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站于2023年5月启动了对《意见》修订,于6月12日发文征求各县(市、区)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各有关园区管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共收到10条修改意见,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修订后的《意见》于7月4日在市水利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7月25日,对该规范性文件完成合法性审查,8月7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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