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执法规范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2021年10月,我局修订印发了《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泉水河湖〔2021〕16号),同年年底,福建省水利厅印发了《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但是两份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明确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利于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水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制定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一是该补充裁量基准主要适用于21项水行政处罚事项,其中15项涉及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处罚,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另外6项涉及水利风景区的行政处罚,如擅自在水利风景区开展垂钓、捕捞水产品及游泳等水上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是该补充裁量基准明确了21项水行政处罚事项的执法依据、适用级别、适用条件。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级别包括较轻、一般、严重三个等级,“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4个行政处罚事项,适用级别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等级;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工程等级大小、招投标项目的中标金额、分包转包项目情况等;水利风景区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主要为《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适用级别主要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适用条件主要为对水利风景区影响情况、造成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三是该补充基准适用等级所对应裁量标准均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范围内,并综合考量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体现了合法行政、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准则,同时明确了因适用条件不同导致适用级别冲突时,适用较高“级别”裁量标准的原则。如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包括工程等级大小以及项目中标金额两种,如适用工程等级大小,违法行为是“较轻”,但适用中标金额,违法行为是“一般”,但因为“一般”高于“较轻”,就适用“一般”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
三、执行的主体和有限期
该补充基准为市本级水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该基准执行。同时,该补充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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