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3-06-20 11:21 浏览量:

   一、修订的背景

  2020225日,市水利局印发了《泉州市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试行)》(泉水办〔202011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市级涉水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对市级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开展考核评价,项目业主和审批部门分别按40%60%的比例对办结审批件中介服务情况进行评分。自《规定》印发执行以来,市水利局已累计对114件审批办件的中介服务情况完成了评分,印发了5公开通报,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起到较好的效果,鉴于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到,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予以修订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评价的适用范围。涉水审批中介评价范围为泉州市级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办理事项,以福建省水利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为准。不属于窗口审批办件的、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办件以及审批即办件,均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评价总规则不变,审批部门评价总分60分不变,但评价规则细微调整。其中,文本修编质量分,原来由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对报批文本材料复核情况进行评分,调整为由项目评审专家组组长复核后会同局业务科室进行评分取平均值;修编时限评分,分审批类别明确文本修编时间,中介服务机构修编时间少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一的,赋10-15分,多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一少于三分之二的,赋5-9分,多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二的,赋0-4分。 

  三是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惩戒。对适用市中介超市平台“黑榜”规则进行了调整,即出现《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需予以惩戒情况时,中介服务机构在被中介超市予以禁用期间,同步纳入中介超市“黑榜”;同时,增加信用扣分规则,一年内2次技术评审未通过的中介服务机构,市水利局将会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省水利厅根据《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版)予以信用扣分;对中介服务机构有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的,适用水利部、省水利厅等有关规定。 

  四是有效期调整为5年,2020年印发的原《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修订过程 

  市水利局审批窗口于2023年3月初启动了对《规定》修订,并于3月27日发文征求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局属各单位以及局机关各科站意见,共收到了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及南安市水利局等9条书面反馈意见,部分采纳。3月27日、5月15日两次在市水利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6月5日,对该规范性文件完成合法性审查,6月20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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