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泉州北高干渠是泉州山美灌区重要的水利配套设施,从金鸡水闸流经南安丰州、丰泽北峰、清源、东湖、东海、城东、华大和洛江万安等镇(办事处)后,进入洛阳江,主干渠长24.8Km。北高干渠的主要功能是供应泉州市区和沿渠两岸的生活、生产、工业、生态用水以及沿途10万多亩农田灌溉用水,并承担了防洪排涝任务。同时,作为惠安、泉港、湄洲湾南岸地区和台商投资区的供水主通道,每年经北高干渠输送的水量约占洛阳江来水总量的50%左右,被誉为泉州人民的“生命渠”。为进一步加强北高干渠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市区人民的饮用水安全,2019年1月2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泉政〔2019〕3号),本通告是在旧有通告基础上,依照最新法律法规并结合北高干渠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的完善修订。
二、任务目标
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落实北高干渠饮用水源地各项管理和保护责任,健全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属地管理与部门联动机制,实现饮用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和泉州市中心市区应急备用引水源(桃源水库)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9〕48号)和《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通告。
四、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结合北高干渠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所制定。
五、主要内容
本通告明确了北高干渠流域的范围、北高干渠管理和保护的范围,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了北高干渠饮用水源地流域内的各级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同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北高干渠管理保护范围内单位、企业、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禁止性规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通告是对旧有通告的完善和补充,相比于旧有通告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一)新增两个法律依据
新通告第一自然段新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等作为法律法规依据,更加全面准确地体现了法律法规在水源保护过程中的整体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落实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具体责任
新通告第三点修改为“保护围墙(网)外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当地镇(办事处)政府负责保洁、村委会(居委会)协助保洁。”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能。
(三)补充完善禁止行为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新通告第四点补充完善了3条禁止行为、新增7条禁止行为,对保护区内拆违治乱、污水处理、垃圾治理等禁止事项进行更加全面细致地说明。
(1)补充完善的3条禁止行为条款为: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洗涤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严禁在北高干渠管理范围内开荒种植、毁坏绿化植被、挖坑取土、破堤开口、开井挖厕、建筑房屋、搭盖禽畜舍、饲养禽畜、堆放垃圾、弃埋动物尸体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严禁向渠中排入污(粪)水和倾倒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2)新增的7条禁止行为条款为:
禁止悬挂、晾晒影响景观的物品;禁止设置洗车点;
禁止炸鱼、电鱼、毒鱼、垂钓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
禁止破坏、侵占水文、通信、监控(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禁止擅自铺设跨渠、穿渠、临渠的缆线、管道;
禁止在北渠加盖、加铺设施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等;
禁止擅自侵占渠道过水断面、设置阻水抽水设施;
禁止在标识牌、公告牌、宣传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标识牌、公告牌、宣传牌。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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