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泉州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1-06-24 11:17 浏览量:

  一、起草依据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闽水办〔2018〕38号)等。

  二、起草过程

  2021年3月2日—4日,市水利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调研,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做法,起草了《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泉州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5月6日开始,多次征求了市、县相关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含了五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意见》的适用范围为除了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外的,经批准的市、县级工业、产业聚集区域等。

  (二)工作主体。明确了区域评估的工作主体。

  (三)评估程序。统一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程序,明确了启动评估时间、申请审批材料、审批时限和成果应用等,同时提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进一步指导、规范、统一全市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的编审工作。

  (四)优化水土保持政务服务。提出了优化水土保持服务措施。一是精简优化审批。对已实行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等4种类型项目除外,下同),全面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制管理,不再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对未实行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应当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不再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技术评审(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从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选取至少一名专家进行方案把关和负责)。二是统一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三是简化验收备案手续。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五)保障措施。主要从落实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生产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信用监管等方面入手,强化开发区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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