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泉州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泉水保[2021]8号)
来源 :泉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1-06-24 11:15 浏览量: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水土办)、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闽水办〔201838号)等规定,现就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特色小镇、产业聚集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五通一平的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根据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文件执行。 

  二、工作主体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评估报告、汇总发布评估成果。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推动、组织审查和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三、评估程序 

  (一)编制报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后及场地五通一平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等。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详见附件1 

  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计划建设期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应当分期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二)组织审查。审批部门受理审批申请事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并出具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应由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担任,专家应由水土保持、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修编报专家组组长复核。修编成果经专家组组长复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应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三)成果应用。区域评估报告获批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在部门网站公布(涉及保密的除外),或者直接提供区域评估报告或报告简本,供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共享。生产建设单位及相关技术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等材料时,可以依据区域评估成果,并说明与结果的符合性 

  水土保持方案可直接引用评估结果章节如下:综合说明;区域概况;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管理等。 

  四、优化水土保持政务服务 

  (一)精简优化审批 

  1.对已实行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除第3点的项目外),全面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制管理,不再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制水土保持登记表(样式详见附件2),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跨县域的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代为办理。 

  2.对未实行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应当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除第3点的项目外),不再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福建省水利厅公布的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并出具水土保持承诺书。审批部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3.以下四种项目不适用承诺制和备案制管理,应按规定单独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外新征占地的;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生产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和备案制管理的其他情形。 

  (二)统一水土保持监测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开发区五通一平、公共设施区域和入驻生产建设项目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三)简化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并签署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组织管理、区域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等。区域内各生产建设单位是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区域内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依法依规查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201916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开发区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必要时,对失信人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30日后施行。 

    

  附件:1.泉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试行) 

     

         2.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泉州市水利局 

  20216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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