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河长制工作督察、督查和巡查制度 (试行)
来源 :泉州市水利信息网 时间:2017-07-05 16:09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落实好河长制有关工作,提高河湖(库)的管理效率,依据《泉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查和巡查。

市总督察:对全市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各级河长履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进行督察。

市级河长:对全市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下级河长及市直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市级流域河长:对相应流域河长制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流域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对市总督察、市级河长、市级流域河长批办事项、各县(市、区)河长制工作进行督查,以及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市级河道所辖范围开展巡查工作。

市河长办成员单位:负责根据各自业务职能每年定期与不定期对各地专项检查。

第三条  督查主要内容。

(一)“一河一档”建立情况。各县(市、区)是否对辖区内河流水质现状、支流入河位点、入河排污口位置,管护责任界桩、监测断面设置现状及预设点,以及工业点源、农业养殖点源和生活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摸排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一河一档”。

(二)“一河一策”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是否针对各河流存在的问题制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包括治理目标、治理范围、治理内容、治理措施、实施计划、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一河一策”。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县、乡两级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设置情况,县、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库)管理保护、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部门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河道水质监测机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整改落实情况。市级总督察、河长、流域河长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河长办以及各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巡查主要任务及内容。巡查主要任务为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体污染的行为。其巡查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违法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河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区提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未经审查同意或违反审批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八)未经严格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九)未经许可在河道上扒口、架泵或堵坝等修建固定式或临时设施擅自取水、排水的行为;

(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河道水体流动的物体,种植阻碍河道水体流动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垦河道或围湖造地;

(十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各类监测及防护设施的行为;

(十二)在流域范围内,非法从事爆破、打井、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畜禽养殖、工业生产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违法排放污水;

(十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破坏生态植被的;

(十五)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或者超出设定的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

(十六)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废弃农作物的;

(十七)上次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五条  河道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市河长办和市级各流域河长联络部门都应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做好巡查后的登记记录工作,明确有关事项。若在巡查中发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级河长、市级流域河长,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等。对巡查发现的保洁、企业偷排漏排、水质污染等问题,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分门别类及时告知相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遇到突发事件(如较严重水污染突发事件等),首先要制止事态的发展,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第六条  督察、督查和巡查组织方式。市总督察督察活动由市河长办配合市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级河长督察活动由市河长办配合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级流域河长督查活动由市级流域联系部门组织实施;市河长办督查和巡查活动由市河长办和流域联系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督察、督查、巡查相关要求。

(一)督察、督查、巡查时间。市总督察和市级河长不定期开展督察活动;市级流域河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市河长办每两月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定期通报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可视情况加密督察、督查和巡查频次。

(二)督察、督查、巡查方式。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包括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召开交流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按“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实地查看。

(三)督察、督查、巡查反馈。河长制工作纳入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督察、督查、巡查情况由市河长办进行通报,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巡查的奖励和问责。

(一)对在河道巡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巡查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重大水体污染案件,或消除、制止重大水体污染案件隐患避免水体环境受到重大污染的。

(二)河道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1.对污染水体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2.对上级的巡查指令未能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

3.因对污染水体行为不能及时处理,而出现当月辖区河道水质严重变差的;

4.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的行为。

 

   本制度由泉州市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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