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1-0800-2025-00076
    • 备注/文号:泉水审批〔2025〕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1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横八线(S215)梅山过境段道路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来源:泉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5-07-21 17:59

    南安市梅山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横八线(S215)梅山境段道路工程涉河工程的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审查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我局委托泉州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对该项目报告进行技术评审。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横八线S215梅山过境段道路工程主线位于南安市梅山镇,连接纵三线,终点接入原有307省道,路线总长7.778公里。涉及东溪管理范围线的路段起终点桩号为K2+820~K5+400,具体地点为梅山镇耕俦桥至梅山大桥。横八线S215梅山过境段道路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宽度为31.5米,包含人行道,路缘带,机动车道及中央分隔带。临水侧护岸采用直墙式和复合式两种断面结构形式,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评价 

      (一)同意工程符合相关水利规划要求的评价结论,基本同意对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影响较小的评价结论。 

      (二)同意工程不改变区域防洪标准。工程施工及建成后不会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产生影响。 

      三、其他事项 

      (一)你镇应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南安市水利局备案同意,制定洪水防御预案与方案。建设期间禁止一切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依法邀请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加强对该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倾倒土石方、建筑渣和施工废水,弃土、垃圾应及时外运至指定地点,禁止堆放在河道内。河道上施工运输要采取防遗洒、防泄漏等措施。禁止在河滩地搭盖临时建筑物。 

      (三)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相关规定,由你镇制定在建涉水工程度汛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属地防指备案,服从防汛调度指挥并接受其监督。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四)因水利工程建设、维修以及防洪需要等,项目的管理单位应无条件支持配合。你镇应依法依规办理其他基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泉州市水利局 

      20257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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