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机关科室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科室、机关纪委等对本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地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包括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职责分工和主要内容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办公室负责会同机关纪委建立健全全局监督保障机制,对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五条 考核评估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度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由局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及局属各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指标由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其他工作开展情况三大类指标组成。
根据评分高低,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局二级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社会评议制度
局办公室组织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社会评议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众评议: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邀请有关单位、专家进行评议。
第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机关科室(站、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机关纪委、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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