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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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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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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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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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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改价格函〔2026〕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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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 |
1 |
元/ m2 |
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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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 |
1 |
元/ m3 |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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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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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 |
1 |
元/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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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 |
1 |
元/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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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
1 |
元/ m3 |
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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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
1 |
元/ m3 |
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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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二、该收费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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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泉州市水利局(代税务部门征收)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2253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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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