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水资源费(城乡生活取用水) |
0.10 |
元/吨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自当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 |
2 |
水资源费(工业取用水) |
0.12 |
元/吨 |
||
3 |
水资源费(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
0.16 |
元/吨 |
||
4 |
水资源费(城乡生活取用水) |
0.06 |
元/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 |
|
5 |
水资源费(工业取用水) |
0.08 |
元/吨 |
||
6 |
水资源费(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
0.12 |
元/吨 |
||
7 |
水资源费(水力发电取用水) |
0.008 |
元/千瓦时 |
||
说明 |
以上为地表水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闽财综〔2014〕54号文 |
|
一 |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 |
|
|
|
|
(一)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
1 |
元/ 平方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
(二) |
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 |
1 |
元/ 立方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
二 |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 |
|
|
|
|
(一)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
1 |
元/ 平方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
(二) |
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 |
1 |
元/ 立方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
三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
1 |
元/立方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四 |
排放废弃土、石、渣 |
1 |
元/立方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说明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八)该收费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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