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来源 :泉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4-06-11 16:30 浏览量:

一、水资源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政策依据

备注

1

水资源费(城乡生活取用水)

0.10

/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自当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

2

水资源费(工业取用水)

0.12

/吨

3

水资源费(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0.16

/吨

4

水资源费(城乡生活取用水)

0.06

/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

 

5

水资源费(工业取用水)

0.08

/吨

6

水资源费(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0.12

/吨

7

水资源费(水力发电取用水)

0.008

/千瓦时

说明

以上为地表水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政策依据

备注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闽财综201454号文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

 

 

 

 

(一)

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1

/ 平方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函〔2023199

 

(二)

按照弃土弃渣一次计征

1

/ 立方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函〔2023199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

 

 

 

 

(一)

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1

平方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函〔2023199

 

(二)

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计征

1

立方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函〔2023199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1

/立方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函〔2023199

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

1

/立方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闽发改价函〔2023199

已按前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八)该收费标准自2023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