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泉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3-12-26 22:58 浏览量:

 

  

      方:泉州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兴 

      方:泉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黄盈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跨县(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开展河道采砂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依法征收市本级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利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七)负责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负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工作指导,承办委托方和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涉水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托方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违法、违规行使。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托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委托期限 

  202411日至20251231日,期满后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政府司法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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