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水规范〔2025〕1号

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财政局,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加强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印发《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水利              泉州市财政 

                                  2025617 

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统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态文明、农村水利发展、水灾害防御、水利工程管理、水利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水利专项资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建立健全水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配置与利用体系、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体系。

(二)规范管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信息公开,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四、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

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水利局提出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水利局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结果应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水利局作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研究提出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指导县级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库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五、专项资金包括水生态文明、水灾害防御、农村水利发展、水利工程管理、水利重大项目建设项(具体补助对象、范围、标准详见附件),重点支出方向如下:

(一)水生态文明:推进河湖长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精

品工程建设、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清新

流域建设等。

(二)农村水利发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含巩固提升工程及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利设施水毁修复、农村水电站绿色发展补助、公益性小型水库(堤防、水闸、山塘)管护购买服务补助、大中型灌区维养管理等。

(三)水灾害防御:水利防灾补助、河道堤防维护、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保险服务等。

(四)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划前期、晋江和洛阳江重点河段水面保洁、水利安全生产、水利科技研究支出、创新平台建设及运维保障等。

(五)水利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引调水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骨干河道治理、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及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六、专项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先安排实行市场化运行维护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支持公益性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管护通过向社会市场主体集中购买服务,鼓励实行工程包管理。

七、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和市本级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60日内,市水利局应细化专项资金的二级明细、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式,送市财政局备案,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八、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

(一)项目法分配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由县级水利部门根据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县级项目库择优推荐,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水利设施水毁修复、水利防灾补助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水利局接到申报文件60日内,按照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和补助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后,下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并明确项目建设期限。

(二)因素法分配

除定额补助项目以外,其余项目均采用以下因素权重测算分配补助。

1.工作任务(权重60%),以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县(市、区)任务量(或投资额)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2.绩效因素(权重30%),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3.政策倾斜(权重10%),以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工程规模、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水利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完成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30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

九、市本级资金

市本级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和补助金额,支持所承担的任务。

十、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建立完善水利项目库,做好项目论证和储备,实施动态管理。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实施单位、绩效目标等。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水利项目,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非原因特殊,一般不予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一、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水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三、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抓紧执行,加快支出进度,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当年度已到位的专项资金。对支出进度滞后、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减少或不再安排新增资金。

十四、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加强重点风险环节监控和监督检查,注重支出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十五、奖补类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近两年内开工或获得荣誉的事项,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奖补,资金使用应符合本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支出范围。

十六、市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十七、市水利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十八、市水利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扶持政策、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县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十九、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市水利局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目标评价考核,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同时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一、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十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修建楼堂馆所及其他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

二十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202571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12 31日,《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附件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

      

一、水生态文明

(一)推进河湖长制

1.河长制正向激励奖励

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县(市、区)、乡镇(街道)。

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根据《泉州市河湖长制工作正向激励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考核,对获激励的县(市、区)每个奖励不高于30万元、对获激励的乡(镇、街道)每个奖励不高于15万元、对获激励的村(社区)每个奖励不高于5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2.道专管员市级奖补

全市各县(市、区)的河道专管员。

用于支付河道专管员的劳务报酬、绩效奖励。

按照平均奖补额度和年度考核排名因素进行分配。平均奖补额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X=K*p/P*50%+r/R*40%+n/N*10%),其中:X为某一县(市、区)的平均奖补额度;K为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奖补资金总量;P为全市常住人口数;p为某一县(市、区)常住人口数;R为全市管护河道长度;r为某一县(市、区)管护河道长度 ;N为全市河道专管员数量;n为某一县(市、区)河道专管员数量。根据县(市、区)河道专管员年度考核排名,对排名倒123名的,分别按平均补助额度的20%15%10%进行扣减,扣减总金额的50%30%20%分别用于奖励排名前123按照扣减、奖励方案,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奖补额度。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

      

(一)推进河湖长制

3.县乡村三级河长制标准化建设试点补助

开展河长制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用于县乡村三级河长制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的补助。

按照标准化试点建设的有关要求每个试点补助5-25万元。

4.福河湖创建项目补助

开展幸福河湖创建的县(市、区)。

用于实施幸福河湖创建,包括河湖治理管护、水质提升、课题研究、机制建设、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河湖文化保护等支出。

按每个项目10-30万进行补助。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开展项目建设的市直及县(市、区)有关单位、乡镇政府、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户等。

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小型水土保持设施、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等项目建设补助,公益性水土保持工程建后管护补助,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补助,水土保持正向激励、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换等。

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补助。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

      

(三)精品工程建设

精品工程建设

1.项目类别应符合本规定水利精品工程建设范围,且申报项目应为新建或在建项目。
2.项目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及乡镇积极性高,地方建设资金能有效落实的。
3.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不存在用地用海用林、征地拆迁等重大制约因素。
4.项目建设标准高,能代表一定时期范围内的领先水平,成效好,能起到以点带面,典型辐射作用。
5.项目要做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设施设备完整、维修养护常态化、生态环境绿化美化。
6.项目建设过程规范,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工程内业资料规范、完整。

水利精品工程建设范围主要包括防洪防潮、水生态保护整治、蓄引调水、水美乡村建设及河湖治理等工程措施。

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对每个精品工程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

      

(四)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开展节水相关工作的单位。

要用于开展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基础工作技术支撑及课题研究、生态流量管理、水资源管理、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产业和科技发展、节水宣教等相关项目建设。

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助。

2.水资源保护项目建设

开展水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的各县(市、区)及市本级水利部门水管单位。

主要用于开展重要水库、水源的水资源保护建设等相关工作。

按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进行补助,已获得省上资金补助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进行补助。

(五)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项目所在县(市、区)。

主要用于以生态方式改善河水、改良河床、恢复河滩、修复河岸等方面的补助。

对列入省级审核确认的项目,采取基础补助和绩效考评奖励两种形式。一是给予每公里5万元的基础补助。二是绩效考评为优秀的项目给予每公里5万元的绩效考评奖励,绩效考评为达标的项目给予每公里3万元的绩效考评奖励。

(六)清新流域样板建设

清新流域项目补助

以乡镇流域为单元,在已完成实施的 中小河流或安全生态水系等工程的基 础上,重点支持管护机制健全、有固 定管护人员、有投入管护资金的乡镇 所在地河段

主要用于奖补河道建后管护、水质改善与提升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

对河道建后管护好的单位,根据复核结果,按等级给予一等不高于30万元,二等不高于20万的奖补资金。

二、农村水利发展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任务的县(市、区)及灌区管理单位。

主要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主要用于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户水价改革补贴、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补贴、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节水奖励、农业水价改革培训宣传管理等工作。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每年根据县级年度改革实施任务,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5-10/亩的补助;节水奖励资金参考上年度改革成效、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对农业节水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5-20万元的补助。

(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含巩固提升工程及城乡供水一体)

1.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项目(市级资金补助项目)

承担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市级资金补助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

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偏远角落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按水源工程、消毒净化、管网设施三项建设内容,实施一项、两项、三项分别补助200/人、300/人和350/人。

2.分散式供水保障提升(市级资金补助项目)

承担分散式管护县级实施主体。

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偏远角落等分散式供水保障提升。

按水源建设、水质提升、水质巡检三项建设内容,实施一项、两项、三项分别补助500/户、800/户和1000/户。

(三)水利设施水毁修复

水利设施水毁修复

乡镇、村委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主要用于农村水利设施、农村饮水设施、农田排水、引水及山地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的修建、水毁修复、生态修复改造。

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

      

(四)农村水电站绿色发展补助

1.水电站清理整治

改善河流生态被政府要求退出的农村小水电的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

用于补助为改善河流生态等方面而退出的老旧水电站。

按照多年平均发电量、上网电价、装机容量、建设时间、设施设备状况、电站建设手续合规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按不高于评估总额1/3的标准给予补助。

2.安全绿色水电站创建以奖代补

完成创建绿色小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水电站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

用于补助绿色小水电、安全年生产标准化水电站创建工作。

按水利部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不超过20万元/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电站不超过10万元/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电站不超过5万元/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电站不超过3万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助。

3.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改造以奖代补

按照相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

用于补助下泄流量数据达标的水电站。

以上一年度生态下泄流量合格电站数×2000/座为基准,按照生态下泄流量泄放情况、生态下泄流量受通报情况、工作开展情况、下游河段减水断流问题解决情况、优秀经验被推广或表彰奖励等因素进行量化考评,按考评结果从高至低依次乘以一定系数进行奖补,切块下达到相关县级水利部门。

4.水电站安全检测

为保证公共安全需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测、鉴定的水电站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

用于补助进行水电站涉及公共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监测、鉴定的水电站。

对电站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如压力钢管、引水设施、接地网接地电阻等),根据具体检测项目每项每座水电站不高于1万元。

(五)公益性小型水库(堤防、水闸、山塘管护购买服务补助

1.水库(山塘)管护人员工资补助

公益性小型水库和公益性山塘管护人员。

承担防洪、灌溉任务的公益性小型水库和库容110万立方米山塘。

根据各地上年度管护人员工资地方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库容110万立方米山塘注册登记情况,按照公益性小型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5040元,山塘每座每年补助不高于1400元。

2.公益性山塘应急除险加固

新出险的公益性山塘管理单位及乡村振兴计划的山塘。

主要用于山塘坝体、溢洪道和放水涵洞(管)设施的改造和加固等方面的补助。  

按照分档补助原则,即山塘库容510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每座补助不高于10万元、库容1-5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每座补助不高于8万元。

3.库、堤防、水闸、山塘管护购买服务资金补助

公益性小型水库(不包括有管理单位的)、堤防、水闸和山塘。

补助全市公益性小型水库、江海堤防及水闸、库110万立方米山塘。

小型(1)水库每座补助1.5万元、小型(2)水库每座补助1万元;堤防每3公里补助0.5万元;水闸每孔补助0.5万元;山塘每座补助1万元。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

      

(六)大中型灌区维养管理

大中型灌区维养管理

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

用于承担灌溉任务的大中型灌区渠道和渠系建筑物等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

大型灌区30万元/个、重点中型灌区10万元/个、一般中型灌区5万元/个。

三、水灾害防御

(一)水利防灾补助

水利防灾补助

受灾的水管单位、水利救援队伍及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

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县(市、区) 灾后恢复与重建,以及补助可能影响度汛安全的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工程水毁修复;用于市级水利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综合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提升。

根据各县(市、区)、直属防洪工程的受灾情况以及当年度重点水毁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二)公益性水利工程保险服务 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保险服务补助

全市公益性水库、水闸、堤防、山塘管理单位。

用于公益性水库、水闸、堤防、山塘等水利工程保险服务的补助。

根据各单位已投保的金额给予补助,每个水利工程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水利工程管理

(一)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公益性水库、山塘、水闸和堤防管理单位。

用于承担防洪、灌溉任务的公益性水库、库容110万立方米山塘、水闸、海堤、20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等维修养护和创新管理模式。

大型水库不超过20万元/座、中型水库不超过15万元/座、小型水库不超过10万元/座、山塘不超过8万元/座、大型水闸不超过10万元/座、中型水闸不超过8万元/座、小型水闸不超过5万元/座和堤防不超过5万元/公里。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

      

(二)规划前期

1.水利发展规划前期补助

承担市级重点水利项目或跨县区、跨流域以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水利项目的业主单位。

1.纳入市级重点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县区、跨流域以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

按照《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水规建〔2024〕64号)标准补助

2.重点水利工程向上争取资金奖励

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争取到上级专项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

用于补助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1)市本级重点水利项目单位向上争取资金补助标准:①500万至1000万元的,按5-15万元进行补助;②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15-30万元进行补助;③3000万元以上的,按3050万元进行补助。(2)县(区、市)重点水利项目向上争取资金补助标准:①500万至1000万元的,按10-20万元进行补助;②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20-30万元进行补助;③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3050万元进行补助。④5000万元以上的,按50100万元进行补助。

3.水利综合评价

县(市、区)水利部门。

用于补助所在地的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对水利综合评价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第一名不高于30万元、第二名不高于20万元、第三名不高于1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水利安全生产

公益性中小型水库大坝及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检测和监测设施建设维护补助。

公益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

用于公益性中小型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检测服务和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方面的补助。

公益性中型水库每座每次补助不超过30万元、小(1)型水库每座每次补助不超过5万元、小(2)型水库每座每次补助不超过3万元,公益性大型水闸每座每次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中型水闸每座每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水利重大项目建设

水利重大项目建设

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承担市级重大水利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水利项目的业主单位。

重大引调水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骨干河道治理、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等及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报,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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