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1-0800-2025-00138
- 备注/文号:泉水审批〔2025〕6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2
永春留安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永春县圳尾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事项收悉。我局委托泉州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并提交了报批稿。根据泉州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永春县圳尾水库工程位于永春县桃城镇卧龙社区,坝址位于桃溪一级支流东岳溪,建设任务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生态用水功能。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水工建筑物组成。拦河坝为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工程等别为Ⅳ等。工程施工总工期30个月,计划2026年7月开工,2028年12月完工。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9.9431hm2,其中永久征地8.0443hm2,临时占地1.8988hm2。本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12.5万m3,其中开挖总量11.06万m3(含表土0.85万m3);填筑总量1.44万m3(含表土回覆0.85万m3);无借方;排水沟、挡墙等利用石方0.68万m3;余方8.94万m3,余方运往位于拟建拦河坝下游约1.18km处山坳地的弃渣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9431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和分区的防治措施布局。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34.08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投资113.87万元。
(五)本项目是防洪工程,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它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批复的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余方的定点堆放、及时转运和防护等,切实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应按规定向我局和永春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除外);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期间应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不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方案自批复之日起满三年未开工建设的,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泉州市水利局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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