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1-0800-2025-00059
- 备注/文号:泉水审批〔2025〕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06
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替代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事项收悉。我局委托泉州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并提交了报批稿,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因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销了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替代工程(一期工程)的项目核准,并对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替代工程进行重新核准。核准后的项目概况如下:
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替代工程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和晋江市,涉及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江南街道、海滨街道、临江街道,晋江市池店镇。输水线路总长16.47km,沿晋江南岸滩地、池峰路、池峰路南扩段、凤池路、南高干渠布设,管道敷设主要采用明挖敷设和顶管两种方式。由取水口、泵站、输水管道及出水口等组成,设计输水流量15m3/s,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施工总工期30个月,已于2023年9月开工,计划2026年2月完工。
本工程总征占地面积49.15hm2,其中永久占地1.92hm2,临时占地47.23hm2。本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83.73万m3,其中开挖土石方总量50.58万m3(含表土8.55万m3、淤泥3.59万m3、建筑垃圾1.29万m3等);填筑总量33.15万m3(含表土回覆8.55万m3);综合利用石方和中砂10.66万m3;无借方;余方6.77万m3(含淤泥3.59万m3、建筑垃圾1.29万m3等),其中2.00万m3已于2024年8月外运至鲤2023-1号地块项目进行回填利用;其余4.77万m3拟运至南安市丰州镇金鸡水厂进行回填利用。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15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和分区的防治措施布局。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094.93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投资1992.56万元。
(五)鉴于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替代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缴纳,本项目不再征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它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批复的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余方的定点堆放、及时转运和防护等,切实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应按规定向我局、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及晋江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除外);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期间应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不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七)鉴于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已经市发改委重新核准(泉发改审〔2025〕13号),我局《关于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泉水审批〔2023〕56号)予以失效。
泉州市水利局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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