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1-0800-2023-00113
- 备注/文号:泉水审批〔2023〕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9
永春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你单位《关于永春县2023年度市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查的请示》(永水保〔2023〕13号)收悉。我局委托泉州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对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进行技术评审。根据《泉州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于永春县2023年度市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评审意见》(泉水技服〔2023〕3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
永春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二、建设地点及建设规模
(一)建设地点:涉及永春县东平镇、湖洋镇、东关镇和桃城镇。
(二)建设任务与主要内容:综合治理面积186.67h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封禁145.17hm2,坡耕地治理41.50hm2(其中反坡梯田修整30.78hm2,坡式梯田修整8.46hm2,袋装土水平梯田修整2.25hm2),机耕道路(混凝土,路面宽3.0m)2877m,排水沟2732m,蓄水池2口,种植黄花菜8000株,樱花520株;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包括新建生态护岸110m,清淤清障278m。
(三)投资规模:项目概算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泉州市市级补助资金140万元,地方配套60万元。总投资中坡耕地治理投资144.22万元,封育治理措施投资5.15万元,林草措施投资5.99万元,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投资20.04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请你站督促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以及评审意见,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同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确保项目按要求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项目自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管理规定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等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加大治理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三)请你站加强资金监管,根据《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同时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障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四)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建设内容,若发生设计变更的,应按有关要求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我局审批。
泉州市水利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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