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1-3000-2024-00014
- 备注/文号:泉水河湖〔20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1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各有关项目业主及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2号),现对我局2023年下半年以来办结的45件行政审批件涉及的20家中介服务机构,按照项目业主40%和审批部门60%的比例,对服务、效能、收费、文本成果质量、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评分(详见附件1),并对一次技术评审未通过项目(已申请退件除外)予以通报(详见附件2)。
从评分情况看,各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尤其是涉及水库(水闸)安全鉴定的项目,存在送审文本质量不够高、导致修编时间较长等问题。请各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对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学习,提升编写、审核等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文本修编效率。单个审批项目评分低于70分或者同一家中介服务机构承接的项目一个自然年度内技术评审2次未通过(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编导致被退件的视同为技术评审未通过),我局将根据《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泉行政管规〔2023〕1号)以及《泉州市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泉水规范〔2023〕2号)等予以惩戒。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做好新建小型水库、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可研、初设审批以及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等项目转报的初核,提高送审质量,并督促项目业主紧盯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避免影响水利工程前期审批进度。省水利厅已将审批质量情况纳入省对市水利工作考核,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对影响我市考核情况的,我局将在市对县水利工作考核中对转报的县(市、区)水利部门予以相应的扣分。
附件:1.2023年下半年以来市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分情况表
2.2023年下半年市级水利行政审批项目一次技术评审未通过情况表
泉州市水利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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