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域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01-15 16:06 浏览量:

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域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我们对《通知》出台背景、任务目标和主要工作内容等作以下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域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0359)执行至今已将近10年时间,该规定部分内容与2015年底我省出台的《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存在冲突。本通知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依照最新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订。      

二、任务目标

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范围及内容,落实日常管理职责,完善属地管理与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市域河流和水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堤防安全,以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该通知。

四、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结合市域河道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修定完善。

五、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我市河道等级进行划分,明确分级管理职能。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同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河道防洪规划、岸线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管理职责及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本通知是对旧有规定的完善和补充,相比于旧有通知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删除,增加《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已废除,20151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作为我省河道管理主要适用的规定。二是根据2011年水利部开展的水利普查,对部分河道的名称进行修改。潭溪调整为罗溪,官桥溪为晋江蓝溪、晋江双沟为晋江九十九溪双溪。三是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二、三级河道分级管理进行修改,明确二级、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是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河道防洪规划”、“河道规划治导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河岸生态地的概念,并明确规定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五是对“日常管理”部分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以及《福建省河长制规定》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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