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下游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水利信息网 时间:2019-01-22 16:25 浏览量:

 

 

近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晋江下游河道堤防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晋江下游河道和堤防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泉州市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明确河道管理权限,加强河道堤防保护

晋江下游河道是指晋江干流金鸡拦河闸至浔埔枪城入海口段。泉州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泉州市晋江河道堤防管理处负责对晋江下游河道堤防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晋江下游防洪堤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新建堤防的护堤地为征地范围内);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范围内。防洪堤各水旱闸、涵洞等附属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范围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范围内。

晋江下游河道滩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使用功能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河道滩地、低水驳岸工程管理和维修维护(包括所属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等)的责任划分。明确各级政府的河道管理范围、权限和应负的职责,使河道保护管理权限清晰、责任明确,为提高河道保护管理的力度、强度、精准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划定生态保护蓝线,建设安全生态水系

晋江下游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范围为堤脚向外偏移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对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已有的现状建筑,采取“保留现状、控制开发”的原则,不得改、扩建。

三、规范涉河项目建设,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航道整治、河滩公园等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严格保护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修建前款规定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核前,将工程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方案时,应当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佩戴标志,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或者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四、禁止危害河道行为,保护工程设施安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二)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三)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四)侵占河道规划岸线;(五)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竹及高秆作物;(六)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及附属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的活动,禁止进行爆破、打井、葬坟、钻探、采石、取土、挖筑鱼塘、堆放笨重物资、搭盖建房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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