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的以局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4年,我局共制发4件水利规范性文件,分别是《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1号)、《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泉州市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2号)、《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3号)和《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4号)。同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提出评估意见”的原则,经起草科室自查,截止到2024年底,另有4份水利规范性尚在有效期内,分别为《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泉水规范〔2023〕1号)、《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2号)、《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和《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规范〔2023〕4号)。
2024年,我局废止了2份规范性文件,为《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和《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2号)。同时,《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细则(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1号)到期未延续,自动失效。
二、具体实施情况
(一)《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泉水规范〔2023〕1号)。泉州市水利局联合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21日印发了《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该通告明确了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范围、时间、对象,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为晋江干流河道采砂行政管理提供政策文件依据。根据该通告,晋江干流2024年依然为全线禁止采砂区域,因此市级2024年无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2号)。文件强化市级涉水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和要求,并对市级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能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开展考核评价,由项目业主和审批部门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对办结审批件的中介服务情况进行评分。自2023年6月20日该规定执行以来,我局已累计对112件行政审批办结件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能进行考核评价,印发了3份通报,对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起到较好的效果。
(三)《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2023年7月11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明确了21项水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包括15项涉及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处罚和6项涉及水利风景区的行政处罚。自文件执行以来,我局已在办理的1件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和22个水利风景区处罚案件中予以适用。
(四)《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规范〔2023〕4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的编审工作,优化水土保持政务服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2023年8月15日,我局修订印发了《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保〔2023〕12号)。文件执行以来,全市已有3个县(市、区)的3个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50个入园项目共享了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实施效果较为显著。
(五)《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1号)。根据近年来我市水利执法工作情况,鉴于《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已涵盖重要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基准,2021年我局制定的《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继续适用的必要性不大,我局决定废止《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
(六)《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泉州市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2号)。结合近两年市级水利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无适用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决定先行废止2022年制定的《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2号),后续另行制定。
(七)《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3号)。鉴于2022年我局制定的《泉州市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已于2024年5月29日废止,根据全市关于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要求,对接《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重新制定了泉州市水利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 包括不予处罚8项、主要涉及水土保持管理领域处罚4项、水资源管理领域处罚4项;“从轻处罚”2项,主要涉及水土保持领域处罚1项、水资源领域处罚1项;“免于行政强制”8项。文件至执行以来,市本级尚未有适用情况。
(八)《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4号)。鉴于2021年制定的《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未包括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工作,我局制定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裁量基准,形成了《泉州市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该基准共涉及49个水利领域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事故等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违法具体对象数量、工程等级大小、中标的金额等标准进行分档,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对接“级别”进行相应裁量分档。文件执行以来,市本级尚未有适用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清理、备案、公开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水平。同时,科学合理评估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为我市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泉州市水利局
2025年1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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