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1-3000-2020-00045
    • 备注/文号:泉水函〔2020〕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08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02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泉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0-05-08 16:28

    黄雅莉、许金约两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停止征收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建设费的建议》(第1302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建设费,其规范名称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1998年经财政部同意予以保留并将其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范围,属于政府性基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文件,明确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该项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主要用于市区防洪项目、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并对县(市、区)重点防洪项目予以适当补助。多年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通知》(财税〔2020〕29号)文件,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53号)第十四条规定: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税务部门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依法进行征收。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省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需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标准的50%征收;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停征两年;2019年进一步规定自当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今年以来,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出台政策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扩大至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及旅游行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中“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权限在省级政府,我市无权限出台。

      我局将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好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对上级政策的跟踪,积极向上反映代表及企业期望。

      分管领导:张华林

      经办人员:许小梅

      联系电话:22572891

                                                            泉州市水利局

                                                            2020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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