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4-09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水利信息网 时间:2008-04-09 00:00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二、        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水利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立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主抓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落实措施具体抓,把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列为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准备工作的落实。

    三、        确定机构,明确职责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要求,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省水利厅决定:厅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设区市水利局应结合各自实际,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履行《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责。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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