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18 11:12 浏览量:

一、修订的背景

我局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20095月制定的,使用时间较久,部分法律条款已经修改,部分裁量规则不可适用。今年以来,根据《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22号)以及《泉州市司法局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32号)要求,我局着手对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于今年9月初完成初稿,经过征求意见、修订及合法性审查,并经党组会研究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修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情况如下:涉及法律法规16部,设定106个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基准。1-55项涉及侵占河湖行为、违规取水行为、破坏水工程行为、违法采砂行为等方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6-70项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71-104涉及水利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05-106涉及库区移民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较于2009年制定情况,整合水保、移民以及水利工程质量方面的处罚裁量基准,每个违法行为按违法情况分2-4档的裁量基准,调整基准个数392个。

修订后裁量基准主要适用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可参照该裁量基准予以执行。

   该文件印发后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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