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台商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市移民发展中心,市水政监察支队,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
根据《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22号),我局组织对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经研究,现将《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予以印发执行。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可参照该裁量基准执行。
附件: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
泉州市水利局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