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9-01-21 11:51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美水库是我市最大的一座集灌溉、防洪、供水、发电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自1972年建成投产以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山美水库库区管理和水源保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改善山美水库流域水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山美水库流域,系指山美水库库区、桃溪、湖洋溪流域。

二、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县(市)长、乡(镇)长应保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山美水库流域管理保护实行湖长制。

三、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山美水库污染治理方案》的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把山美水库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积极采取有利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泉州市水利局作为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泉州市山美水库管理处负责对山美水库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沿岸各村委会以及水利、资源规划、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积极保护本辖区内山美水库生态环境。

四、山美水库流域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把好源头关,防止新上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按照总氮削减计划,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削减目标的实现。

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范建设排污口并设立显著标志;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节约用水,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五、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山美水库流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山美水库及上游流域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治理达标排放。禁止将病死畜禽丢入水库。

六、山美水库流域内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高污染和假冒伪劣农药。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推广普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建立农药残留污染监测检验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控体系,统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把控山美水库流域内高毒、高残留、高污染和假冒伪劣农药的使用,并认真开展预防治理工作,防止各类有害农药流入水库,污染水源。

七、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库区内船舶的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山美水库流域内的乡村船舶,由水库沿岸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管理,履行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和倾倒船舶垃圾。库区现有船舶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的要求,使用较低污染的动力;任何船舶不得在水库中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残物排入水库;船舶在修造作业时,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油污染。

八、在山美水库流域内,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禁止建设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生产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重污染行业项目;禁止建设造纸厂、制革厂、染料厂以及生产方式落后的炼焦、炼硫企业;禁止建设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九、在山美水库流域水体内,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保护制度,强化各村环境卫生管理,不得倾倒污水、垃圾入库,及时清理水库库周堆放的生活、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垃圾应集中收集处理。  

十一、根据《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规定,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管理范围

1.南安市九都镇、码头镇的水库房屋拆迁线98.58米高程以下;永春县东平镇、东关镇水库房屋拆迁线98.78米高程以下(以上高程为黄海高程);

2.从井角起沿分水岭(现有防火路)至大坝轴线右岸山脊线相交的山地3817亩;    

3.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管理处生活区等共950亩;

4.大坝、溢洪道挑流鼻坎至山美大桥的河道。

(二)保护范围

1.山美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2.水库的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3.管理处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4.山美大桥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

十二、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任何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在山美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砍伐破坏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林木间伐应报林业部门审批。

禁止在水库下游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大坝、溢洪道、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和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

十三、禁止在山美水库库区内围垦、侵占库容。已经围垦、侵占库容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在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航道整治、河滩公园等其他涉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依法取得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上述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审批时要依法保护山美水库用地,禁止擅自改变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四、山美水库大坝坝顶通道禁止载重车辆通行;坝头禁止除水库管理和保护船只以外的船舶停靠和装卸、堆放各种货物,特别是木材、马尾松、毛草等易腐物资。若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与山美水库管理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场所停靠、装卸货物。

十五、严禁在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盗伐和破坏山林、果树、花草等及严禁陡坡开荒、采石取土,以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毁林开荒及种植巨尾桉等速生林,禁止新建及改扩建坟墓。

十六、严禁在水库偷捕鱼、毒鱼、炸鱼、电鱼。禁止在水库库面放养家禽。严禁水库网箱养殖。

十七、向山美水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岸坡、沟渠堆放和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八、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山美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向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十九、违反本通告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通告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通告实施至20231231日。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2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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